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7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2872.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