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初96号
原告: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红旗渠大道东段美庐湾****。
法定代表人:梁增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葛明明(实习),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政东路昌家苑。
法定代表人:常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816元,减半收取198408元,由原告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张建斌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