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27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治市太行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常珍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02月12日生,住壶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914.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东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