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142号

***:

你与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腾退原告位于壶关县宜盛苑小区东临街的商铺,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日租金547.95元支付租赁费。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东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