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5617号
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农业大厦裙楼一永明银座****。
法定代表人:翟彬。
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政东路宏盛昌家苑小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常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红旗渠大道东段美庐湾****/div>
法定代表人:梁增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履约保证金44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原告承包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翠微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的君悦龙庭项目的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4400000元,后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依法吊销,合同无法履行,但工程履约保证金至今仍未归还原告。经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案涉君悦龙庭项目土地转让协议,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了首笔土地出让金元。此后被告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依法吊销,其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翠微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的君悦龙庭项目弘被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州市大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其权利与义务也相应的全部转让。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安阳市津津地产有限公司名称应为“安阳津津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名称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原告诉状中被告名称错误且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不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增
人民陪审员 赵苏芳
人民陪审员 杨成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