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4民初19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1,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57101188C
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负责人:常某2,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83287895X。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某,公民身份号×××,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第三人刘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韶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