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81民初3106号
原告:***,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政东路昌家苑。
法定代表人:常珍。
被告:秦志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郗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