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4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政东路宏盛昌家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常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桂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军,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上诉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上诉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