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527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政东路宏盛昌家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常珍。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原告李春吉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星
审 判 员  方瑞红
人民陪审员  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郗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