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31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1月28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源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9)晋04民终9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源分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448000元,案件诉讼费8500元,案件执行费6748元,以上款项共计4632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沁房权证商字第000001-6-3号,四至分别为:沁源县县城东至规划二路,南至南外环,西至胜利路,北至规划一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沁房权证商字第000001-6-3号座落于沁源县县城东至规划二路,南至南外环,西至胜利路,北至规划一路。二、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温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