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789号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