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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106号 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能产业园6幢。 法定代表人:***。 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55092.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55092.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