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106号
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能产业园6幢。
法定代表人:***。
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55092.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55092.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