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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455号之二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敦周。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965元,由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