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455号之二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敦周。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965元,由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