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702民初1370号
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街道迎宾东街255号远通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598145019。
法定代表人:任艳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GTQ3XXN。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刚,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中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罡,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筑公司”)、被告晋中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红军、高亚楠,被告山西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晓、董晓刚,被告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罡、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山西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555515元;二、判决山西建筑公司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968444.89元);三、判决管理局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四、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山西建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管理局作为发包方,将晋中市顺城公园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山西建筑公司,后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山西建筑公司将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工程等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竣工验收合格。现该工程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山西建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9555515元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山西建筑公司至今拒不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山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要求发包人管理局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被告山西建筑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支付条件尚未成就,9555515元不是事实,一共支付过6024000元,现在工程数额无法确定,会督促管理局进行审计后完成支付工作。按照原告分包范围内的金额扣除10%进行结算,审计约定是由原告自己完成的,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未明确。
被告管理局辩称,其非案涉《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原告的诉求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且管理局已经足额支付了山西建筑公司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况,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依据。
经审理查明,晋中市顺城公园建设项目系市政工程,由被告管理局发包给被告山西建筑公司施工,后被告山西建筑公司将该项目图纸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工程及范围外的零星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远通公司。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2019年年初投入使用,山西建筑公司已经支付远通公司6024000元的工程款。
原告远通公司提交了《工程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环保相关协议》,施工图纸复印件、施工任务书七份、顺城公园(机械)现场签证单、2020年11月8日董晓刚出具的《情况说明》五份、2020年11年20日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太原市建筑设计院于2018年5月出具的《晋中市顺城公园地下车库基坑支护涉及项目涉及费用计算书》及原告2020年7月16日支付部分设计费的付款凭证。2019年5月3日、2019月7月14日专家认证签到表及论证意见。2018年10月董晓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产生的其他文明施工费用。晋中市顺城公园建设项目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竣工验收证明书》。2018年9月6日《分部工程报验表》,用以证明远通公司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山西建筑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应以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并应扣除10%的管理费,现管理局并未完成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对图纸复印件、施工任务书七份、顺城公园(机械)现场签证单、董晓刚出具的五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果管理局认可的话,其无异议。对于设计费,如果管理局把这设计费用计算在之内,山西建筑公司没有意见。两份竣工验收证明书,没有山西建筑公司的签字及盖章,真实性无法核实,有甲方、设计院等盖章,如果管理局认可的话,山西建筑公司没有意见,但数额以管理局的审计为准,如果管理局认可工程量我们没有意见。
被告管理局质证意见为管理局与山西建筑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应当是由管理局与山西建筑公司进行总的结算,不论是谁分包的工程,管理局只针对山西建筑公司,无论远通公司做了多少工程量,应当以管理局与山西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管理局认为分包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不能要求管理局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管理局已经在进行财政评审,一切以财政评审报告结论为准。
原告远通公司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结算系管理局与山西建筑公司的约定,不能以此要求远通公司与管理局直接结算。山西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及《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计算依据应当予以纠正。本院对远通公司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环保相关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提交2018年9月6日远通公司《分部工程报验表》,监理单位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并盖章确认。《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工程名称为晋中市顺城公园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检查情况为已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且已按照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施工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自评为合格。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盖章进行了确认。
山西建筑公司(甲方)与远通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三部分第3.1款第(1)项约定了图纸范围内项目分包单价,包括支护灌注桩、预应力锚索、钢筋土钉、双拼槽钢腰梁、挂网喷射砼、冠梁、挡水墙、土方外运、土方内运单价。第(2)项约定“乙方负责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内(基坑支护和基坑土方开发、图纸范围外零星项目)与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竣工结算,结算依据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经济协议为依据。甲方按照其分包工程(基坑支护和基坑土方开挖、图纸范围外零星项目)范围内的最终审计结算金额扣除10%的费用(管理费用不含税)后完成乙方分包工程的最终结算。乙方提供的税票必须能足额抵扣其分包工程范围内的甲方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增值税票金额,否则甲方再收取差额部分的税金。”第3.3款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乙方必须办理分包工程结算,甲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汇款比例进行支付,付款前乙方均需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第3.5款约定“在建设单位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乙方需确保60天施工现场正常生产。”庭审中,被告管理局陈述,工程款已付至90%左右,现正在进行财政评审,评审结束后确定最终的工程款总额,完成付款。
庭审中原告远通公司认为,晋中市顺城公园项目中远通公司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包括支护灌注桩、预应力锚索、钢筋土钉、双拼槽钢腰梁、挂网喷射砼、冠梁、挡水墙、土方工程、渣土外运是确定的,远通公司已提交相应的图纸、施工任务书予以证明,山西建筑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所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应予以确认。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包括围挡、机械使用签证、发电费用、项目部绿化草皮、通道灰土、修自来水管及高压电缆、基坑设计费、专家论证费及其他文明施工费用均有相应的签证及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亦应予以确认。根据远通公司与山西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签证及情况说明确定的价款,经计算远通公司图纸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图纸范围外签证工程款总价为15579515元。双方各执己见,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工程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环保相关协议》,施工图纸复印件、施工任务书、顺城公园(机械)现场签证单、2020年11月8日董晓刚出具的五份《情况说明》、2020年11年20日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太原市建筑设计院2018年5月出具的《晋中市顺城公园地下车库基坑支护涉及项目涉及费用计算书》及原告2020年7月16日支付部分设计费的付款凭证、2019年5月3日、2019月7月14日专家认证签到表及论证意见、2018年10月董晓刚出具的《情况说明》、晋中市顺城公园建设项目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竣工验收证明书》、2018年9月6日《分部工程报验表》等证据,经双方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山西建筑公司将晋中市顺城公园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远通公司,远通公司也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远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山西建筑公司虽未盖章,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可以采信。再结合晋中市顺城公园项目整体情况,该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于2019年年初投入使用。庭审中,被告管理局陈述,工程款已付至90%左右,现正在进行财政评审,将以评审结果向山西建筑公司完成最终付款。山西建筑公司对管理局的付款比例陈述未提异议。远通公司与山西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三部分第3.3款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乙方必须办理分包工程结算,甲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汇款比例进行支付,付款前乙方均需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第3.5款约定“在建设单位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乙方需确保60天施工现场正常生产。”从远通公司与山西建筑公司的约定来看,管理局工程总价款进度支付到90%左右,山西建筑公司支付远通公司的进度付款也应达到相应比例。但根据计算,山西建筑公司支付的6024000元工程款仅占总的工程款的38%左右,且晋中市顺城公园项目于2019年年初就已经投入使用,距今已经将近三年的时间。山西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付款约定。而且双方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单价,可以双方签证计算出工程款总额。所以,山西建筑公司主张建设单位最终评审后才满足付款条件的说法不成立,远通公司可以向山西建筑公司主张全部的欠付工程款,且山西建筑公司应向远通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远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及计算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远通公司与山西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三部分第3.1款第(2)项约定“乙方(远通公司)负责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内(基坑支护和基坑土方开发、图纸范围外零星项目)与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竣工结算,结算依据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经济协议为依据。甲方(山西建筑公司)按照其分包工程(基坑支护和基坑土方开挖、图纸范围外零星项目)范围内的最终审计结算金额扣除10%的费用(管理费用不含税)后完成乙方分包工程的最终结算。乙方提供的税票必须能足额抵扣其分包工程范围内的甲方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增值税票金额,否则甲方再收取差额部分的税金。”本案开具的税票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山西建筑公司要求远通公司依据建设单位最终审理的价格开具增值税票,然后又以扣除管理费的方式少付款,会导致山西建筑公司取得多于实际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此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所以该约定应为无效,山西建筑公司主张扣除10%的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山西建筑公司将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远通公司,远通公司也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本案系合法的工程分包,远通公司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山西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管理局主张。所以远通公司主张管理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55515元。
二、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款9555515元为基数向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超出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上述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55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文军
审 判 员  贾军涛
人民陪审员  郑鹏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