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58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8600882D。
法定代表人:杨经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李艳,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街道迎宾东街255号远通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598145019。
法定代表人:任艳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兴,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73元,减半收取5186.5元,由原告山西德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93.81元,由反诉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爱莲
人民陪审员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军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