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1100号
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7708Y,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桥商务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刘须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超,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
被告:周伟,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吴培兰,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杨邦锦,男,1960年1月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周涛,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宿迁市通和桂圆西区。
被告:吴培英,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启昌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0934953985,住所地宿迁市运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黎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6215227W,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河滨办事处半窑居萎贵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吴培兰、杨邦锦、周涛、吴培英、宿迁市启昌牧业有限公司、江苏黎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1元,由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宪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