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4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黎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6215227W,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黎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302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金星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王新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茂森
书 记 员 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