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7346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083187252M,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黎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6215227W,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
被告: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7136991X8,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芳。
被告:周黎明,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吴培英,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周甜甜,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矫立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杨邦锦,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黎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周黎明、吴培英、周甜甜、矫立明、杨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4元,减半收取计117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馨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