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6执恢553-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住太原市解放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0205408-8。
法定代表人:郑建星,行长。
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住太原市海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海边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728103-5。
法定代表人:乔爱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与被告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迎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于2018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7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二百七十八万九千三百二十二元一角、迟延履行金三十二万五千零九十五元四角九分,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一百一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三万一千三百七十九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通过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管理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管所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迎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兴国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