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爱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太原市。
申请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936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欠付租金2284143.3元及违约金685243元,合计2969386.3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2020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莹莹
审判员 郭 斐
审判员 李雪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闻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