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蓝海-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钰德东里10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蓝海-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40元,减半收取17370元,由上诉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