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中财保字第4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原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先,行长。
被告中国燕兴华北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海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海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被告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资产,价值合计2789322.1元。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燕兴华北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七十八万九千三百二十二元一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