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保字第89号
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山西投资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298号宝洁地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院小区D区流碧园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沿岸2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翟封振。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翟封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翟封振、**、***、***、**、***、***、***21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翟封振、**、***、***、**、***、***、***2100万元银行存款;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10万元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邢江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