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在杏花岭区享堂西街北2条2院6楼19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属专属管辖,应当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房屋在小店区,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