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上海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753号
原告:***,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698号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贵,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姚伟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翟学蓬
书 记 员 翟学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