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14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南通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南通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至2016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680,000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律师损失费80,000元及25,800元、诉讼费11,823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本院教育释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00,000元,并向本院交来30,376元,本院已转执行费入库;期间,被执行人多次向本院承诺会全部履行义务,但其均未按承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至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忠辉
审判员白志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审判长管忠辉
审判员白志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