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09号
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厂区三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埭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