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厂区三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埭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将2000万元保证金汇入本院账户,并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