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蓝天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上海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忻州蓝天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特1号
申请人:王某,女,1985年7月13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沈家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忻州蓝天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元遗山路**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郎某1,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郎某2,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忻州蓝天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郎某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申请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王某承担。
审判长   陈爱萍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梁晓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