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749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郭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洪路39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汪奋生。
被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海西金融广场A座507单元。
负责人:周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燕好
书记员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