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洪路**。
法定代表人汪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赣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泳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梁兆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1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不动产已另案查封,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等均未查控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能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影响未对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蔡志勇
执行员 柴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