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西街道西洪路****。
法定代表人;汪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赣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泳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221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157264.1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34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本案欠款4157264.11元及利息,诉讼费21347.50元均未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春禹
执行员 : 徐 涛
执行员 ;池金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