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洪路396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0047720。
法定代表人:汪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钧伟,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69297312C。
法定代表人:彭英杰,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2021)闽0424执515号案件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并入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424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杨文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小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