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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瓯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783执4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阮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闽07民终1779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需支付104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732元、执行费12800元。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2025)闽0783执43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财付通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存款,以1073500元为限,暂未冻结到相关执行款项。 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2025)闽0783执43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1#906号、1#907号、1#908号、1#909号、1#910号、1#9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20009]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未按各单元进行首次登记,不具备过户条件,致使处置程序无法进行。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进行查找,现场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为督促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7民终177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