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苏民建设有限公司

4778靖江市苏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4778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苏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0021361A,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农委对面。
法定代表人:叶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H31H5Y,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二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苏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苏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