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康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曲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森,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康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倪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康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康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康宁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45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