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36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源茂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沣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与七纬路交口示范园区管委会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邬海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源茂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茂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源茂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源茂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1元,由原告天津源茂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