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1574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邬海升,公司董事长。
被告(案外人):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贾林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追加被告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执4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鑫公司)为被执行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新320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原告不服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与被执行人中昆物流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案号为(2020)新3201执431号。被告玉鑫公司为中昆公司的控股股东,2021年11月15日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退出了中昆物流公司。原告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近两年,和田市人民法院对中昆物流公司采取了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查封土地等措施,中昆物流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另外,根据玉鑫公司在新疆产权交易股权转让时披露的中昆物流公司的财务信息显示:2021年5月31日,所有者权益为-40,366.55,明显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中昆物流公司亦未申请破产,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追加被告玉鑫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玉鑫公司在中昆物流公司经营过程中滥用控股股东权利,中昆物流公司向被告玉鑫公司大额转账,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转账124,422,500元。被告玉鑫公司称双方为借款关系,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2021)新320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此事实也未予以查明和表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追加被告玉鑫公司为(2020)新3201执4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欣芹
审 判 员  高新豫
人民陪审员  阎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蒙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