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爱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7民初2295号
原告:山西爱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户籍地:山西省左权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爱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爱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爱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子慧
书 记 员 白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