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198号
原告:***海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华明建材物流园B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A33J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20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海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海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妮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84元,减半收取490.42元,由原告***海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歌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娜娜
书 记 员 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