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鑫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民终8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鑫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鑫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7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鑫正阳公司与五建公司是否已将3万立方砖渣拉运费计入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的《淤泥运输协议书》中。鑫正阳公司与五建公司一致认可砖渣外运量为3万立方,拉运砖渣的单价为30元。五建公司认为鑫正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五建公司**、**的电话录音及《淤泥运输协议书》的履行情况相互印证,能够证明3万立方砖渣拉运费已计入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的《淤泥运输协议书》中,并且法院判决后,五建公司已全额支付给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鑫正阳公司认为,电话录音只是一个协商结算的过程,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五建公司关于淤泥款的诉讼中,五建公司否认证人****的收到20万元砖渣拉运费的事实,却在本案中**砖渣拉运费已包含在淤泥款中;鑫正阳公司、五建公司、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将砖渣款计入淤泥款的合意,鑫正阳公司与五建公司未达成结算意见,不存在将砖渣款计入淤泥款的事实。二审期间,鑫正阳公司和五建公司都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以下情况:**与***、**的电话录音能不能证明砖渣拉运费已计入《淤泥运输协议书》中;鑫正阳公司、五建公司、山西恒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就砖渣拉运费计入《淤泥运输协议书》达成过一致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7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鑫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