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1436号 申请人:***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青海省***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共计147596元。申请人***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共计14759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