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161号
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0元,减半收取计1030.0元,由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保欢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 记 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