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2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2442E。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9元,减半收取755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淑丽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