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水务局

浑源县水务局与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225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水务局,住所地浑源县东关街支农巷。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麻某,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浑源县水务局水保监督站站长。
被执行人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浑源县千佛岭乡干土岭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风煤业)拒不履行(浑水)水保罚决字(2018)第4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麻某,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范某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水务局于2018年5月27日作出(浑水)水保罚决字(2018)第4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瑞风煤业开办露天煤矿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水务局称,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进行水保监督巡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瑞风煤业在煤矿开采期间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浑水)水保责改字(2017)第20号《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编报。2018年5月24日下达(浑水)水保字(2018)第4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陈述、申辩。2018年5月27日依法作出(浑水)水保罚决字(2018)第2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又未提出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下达(浑水)催告字(2018)第4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五十万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被执行人企业信息查询单、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3张、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编报水土保持的申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被执行人提出,瑞风煤业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批准的保留煤矿,2010年申请开采方式由井工调整为露天开采,但至今未换发露天采矿许可证,煤矿处于未开工状态。因未办理采矿证变更,使得矿井初步设计、环评等开工前的各项报告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无法编制报批。2016年10月,煤矿有部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公司及时报告主体企业及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并回复水务部门。2018年7月起,申辩人全面停产整治。
关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辩人认为,处罚主体不明确,瑞风煤业是股份制企业,主体企业是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51%但未履行主体职责,瑞丰制药集团公司49%,煤矿经营权实际由占49%的股东控制,应由实际控制方49%的股东承担;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单位代表人一栏是***签名,***不是瑞风煤业单位代表人;现场照片参照物背景不明,未标明时间;《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回执***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申请延期编报水土保持的申请中“瑞风煤业”公章不是现用瑞风煤业公章,并向本院提交***签字模板、关于对浑水函[2017]33号函的回复中“瑞风煤业”公章复印件各一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未收到,送达回执备注栏填写“拒签”应说明拒签人姓名、理由和依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进行水保监督巡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瑞风煤业在煤矿开采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浑水)水保责改字(2017)第20号《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称送达当时瑞风煤业负责人***,被执行人否认系***签字并提交***签字的模板,申请执行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之后作出(浑水)水保字(2018)第4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浑水)水保罚决字(2018)第2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浑水)催告字(2018)第4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均不能证明送达被执行人,送达回证虽记载“直接送达”“拒签”不能说明送达给谁、谁拒签。
另查明,瑞风煤业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批准的保留煤矿,2010年申请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但至今未换发露天采矿许可证。2018年1月9日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被执行人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6月18日,营业期限2007年12月20日至2010年10月15日,原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经营范围:该矿筹建项目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2009年8月11日浑源县人民政府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浑煤组法(2009)2号文件任命范某为瑞风煤业董事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浑源县水务局系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其法定职责。被执行人未取得露天采矿许可证允许他人擅自露天开采的行为违法,但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浑源县水务局于2018年5月27日作出(浑水)水保罚决字(2018)第4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元化明
审判员侯保
人民陪审员于运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