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民终2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老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老窑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官,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杨海泉,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亮,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同市鸿基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站前街1号(邮政大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左其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南路5号御馨花都15楼6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老窑沟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鸿基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首页承包单位为***,而该页没有骑缝章,但该合同的其余页数均有骑缝章,应查明真正的承包人为谁;另,***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合同相对性。以上均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老窑沟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苗建萍
审判员 齐立波
审判员 王艳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