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5民初14号
原告:大同市同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7668643305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山西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9223007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1,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现住大同市,系被告**1儿子。
原告大同市同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同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同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7元,减半收取8293.5元,由原告大同市同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