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105号
申请人: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水磨街。
法定代表人:杨继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县许堡乡册田村。
法定代表人:马治宇,职务: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在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在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账号上的存款2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贵
审判员  贺平
审判员  郭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