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105-1号
申请人: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水磨街。
法定代表人:杨继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县许堡乡册田村。
法定代表人:马治宇,职务: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欣利水土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名下三辆汽车。(具体车号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贵
执行员  贺平
执行员  郭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