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亿和光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远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依据编号为RZDBJ-CG2014040901-02、PKZJ-CG20140423-02的两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两份合同均约定: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双方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被上诉人深圳市亿和光达照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